杨海涨律师亲办案例
“彩豆坊”七彩豆腐特许经营案
来源:杨海涨律师
发布时间:2009-07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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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词
尊敬的审判长:
北京市富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先生的委托,并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。接受委托后,本人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,并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,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。现依据本案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,供法庭参考。
一、 本案的事实如下:
2008年8月初,原告在电视上看到五味斋公司的彩豆坊牌彩色豆腐的广告,随后在网上也见到该公司的宣传,并与该公司多次联系,初步确定加盟该公司。在商谈租房问题时,被告认为所租房子只需单相用电(工业用电大多使用三相电压,如三相380VAC,三相660VAC等,而民用电采用的是单相220VAC对居民供电,三相电需要供电局批并开户审),遂于2008年8月12日,与李某签订第一份租房合同,签订时将时间推迟到2008年8月14;于8月13日到京与被告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。协议约定,原告有权使用“彩豆坊”品牌,并有权使用由该公司提供的专业设备果蔬彩色豆腐机,按照“彩豆坊天然果蔬彩色豆腐”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豆制品的生产及经营活动;并在该公司培训三天,所出的豆腐色彩漂亮,味道也不错。2008年8月18日,张先生被授权在甘肃省庆阳市特许经营,8月19日张先生再次支付该公司各项费用18800元,并由被告开具“技术合作费用”28800元收据一张。
8月24日,原告收到豆腐机两件,包括压豆腐机及磨豆腐机,但所发的机器型号与原告在培训时使用的机器型号不一样。但因为被告并没有将辅料一起发过来:生态凝固剂、消泡王榨汁机等辅料,无法生产。后来,被告发了辅料。因为豆腐的生产需要三相电,因此在2008年10月1号又重新在西峰区长庆北路租了一套房子,用于安装豆腐机,生产豆腐。原告安装了机器,但没生产几天,压豆腐机机头掉了,无法修复。在原告方多次要求下,于10月15号收到新的压豆腐机,并与当日原告将故障压豆腐机寄回给被告。然新机器在使用不到三天,机器就坏了。原用做磨豆腐的桶内出现漏水,无法装豆浆(光盘里显示漏水的桶原来是用来盛豆浆的);压豆腐机压出的豆腐也是斜的。原来第一套房子并未解除合同,遂作为出卖豆腐的专营店;因此,两套房屋的租金都在支付中,此有租金条为证。
二、法律依据:
(一、)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
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(以下简称特许经营),是指拥有注册商标、企业标志、专利、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(以下称特许人),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(以下称被特许人)使用,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,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。
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,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、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。
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,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。
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,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。。。。。。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,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:
(七)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;
(八)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、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;
(九)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;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得隐瞒 有关信息,或者提供虚假信息。。。。。。。。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 信息的,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。
(二、)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
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三、法律分析:
1、 本案被告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,有权解除合同
(1.)本案被告成立于2008年6月19日,与原告签订合同时间是同年8月13日,不具备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规定
(2.)本案被告未在商务部备案,违背条例规定。
(3)本案被告提供虚假信息,依条例规定,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2、本案被告严重违约,拒不履行主要义务,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原告有权解除合同,并要求被告承担损失。

综上所述,被告既无特许经营的主体资格,又违背商业诚信原则,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,恳请贵院在综合全案的基础上,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。
此致
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

代理人:北京市富顿律师事务 杨海涨

2009年 3 月 2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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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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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旷博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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